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执521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君,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7日作出的(2021)湘018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9月9日,长沙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同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湖南畅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查询了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票、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于2021年11月13日向宁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2021年11月26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截至2021年11月29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案款80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82执52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文 学
审判员 陈卫卫
审判员 李 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郑 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