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正恒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韩江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12执700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韩江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大正恒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韩江基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419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查明,(2016)京0112民初41963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2民初4196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