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21财保4号
申请人:安徽晨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路5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85444828(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凤城大道西段北侧体育场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550171779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晨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向淮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淮南分行凤台支行3400××××4930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1797××××0255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91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18660元、冻结被申请人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1004××××0001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元。申请人安徽晨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5年1月9日,淮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晨傲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淮南分行凤台支行3400××××4930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凤台支行1797××××0255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元,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0091的银行账户内存款618660元,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凤台县滨湖新区投资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台县支行1004××××0001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仲裁财产保全】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