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lt;pgt; lt;titlegt;lt;/titlegt; lt;/pgt;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泰执字第520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泰来县。 被执行人***,住所地泰来县。 被执行人***,住所地泰来县。 被执行人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泰来镇八一路南。 ***与***、***、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人民币50000元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5)泰执字第5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泰来县泰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