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平神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管初字第14号 原告:***,住四平市, 原告:***,女,满族,1973年2月15日生,满族,住四平市铁西区爱民委四组, 原告:四平神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卫校路7号, 被告: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吉林省四平经济开发区3128号。 本院受理***、***、四平神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诉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后,被告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公司解散纠纷案件,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故本案的级别管辖为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因此,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平神农大药房诉被告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被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由被告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