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

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与四平神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3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星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平神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四平神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22日生,住四平市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满族,1973年2月15日生,住四平市铁**。 上诉人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平神农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管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受理解散公司诉讼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1、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公司解散一案,上诉人是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公司,上诉人认为本案依法应由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二款:“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3、本案中,上诉人是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公司,本案一审就应当由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上诉人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此后又陆续投入生产资金及设备改造资金等,现公司各项总计达8000多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规定:“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一审也应由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管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并裁定由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审查查明: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四平经济开发区辖区内,该公司由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的核准登记,登记档案由开发区工商分局保管。按照工商部门辖区属地监管职责分工,该公司的监管部门为四平经济开发区工商分局。 本院认为:开发区是由地方政府规划一个专门的区域成立的,开发区工商分局具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性质,在行政辖区内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其建制规格并不高于四平市所辖的其他行政区的工商分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四平正和制药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由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涉及该公司解散的诉讼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四平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未设置基层人民法院,开发区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现由铁东区人民法院管辖。故铁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