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捷远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503民初10396号
原告:河南省捷远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捷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新一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捷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