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深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石家庄深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石家庄力德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民终2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深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村南石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力德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石闫路原农场南侧(钢城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永远,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新乐市人,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上诉人石家庄深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力德起重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提供的欠条上写明的吊车租赁费280000元为总费用,上诉人称在此基础上已经支付租赁费用90000元,并在二审期间提供新证据,故原审对于上诉人和**欠付的租赁费用未予查明,重审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7)冀0131民初28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家庄深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1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靖
审判员***
审判员*祥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