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深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

石家庄东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深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10330号******
原告:石家庄东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
法定代表人:宋春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深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村南石津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宅。******
原告石家庄东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深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受理,原告石家庄东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东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石家庄东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