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2624号
原告:石家庄深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村南石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宅,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深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深港机械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