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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晋县某某五金经销处与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13907号 原告:宁晋县某某五金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经营者:***,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总经理。 被告:田某,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原告宁晋县某某五金经销处与被告河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原告宁晋县某某五金经销处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宁晋县某某五金经销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晋县某某五金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5元,减半收取计1127.5元,由宁晋县某某五金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