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八方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常州市八方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3民初704号 原告:***,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被告:***,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无棣县(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鑫岳化工项目部)。 被告:常州市八方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凯尔枫尚花园5栋商-11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风商务区谐园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常州市八方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郭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