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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81民初7709号 原告:***,女,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漢川县,现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溧阳市竹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7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 被告: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横涧集镇(原横涧国土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6251451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原告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