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保国陶瓷批发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3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戴埠镇横涧集镇(原横涧国土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66251451J。
法定代表人:张洪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溧阳市保国陶瓷批发部,住所地溧阳市苏浙皖边界市场精品建材新建一期北区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81MA1THL099H。
经营者:陈保国。
原审被告:溧阳市永恒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上上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95491378W。
法定代表人:张育埝,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圣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胡桥村委陈家村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7578M。
法定代表人:芮秋平,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21)苏0481民初8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4日向上诉人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16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常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刘 蕾
审判员 刘晓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