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0105执3566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黄金口五村特1号嘉盛工业园7号楼08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武汉华龙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龙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1240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武汉华龙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丰泰利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5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240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侃
审判员 刘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