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4民初3542号
原告:广州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十九队建农二巷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NC9J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雄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新村1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0742110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广源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114MB2D784362。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广州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冠公司)与被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州公司)、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农业技术推广站(以下简称赤坭推广站,已注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赤坭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过程中,长冠公司申请撤回对赤坭推广站的起诉并申请追加赤坭服务中心作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并通知赤坭服务中心参加诉讼,之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告知不再另行制作关于撤回对赤坭推广站的民事裁定书,原告长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永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赤坭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冠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永州公司向长冠公司支付工程款100万元;2.永州公司自起诉之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资金占用费;3.赤坭推广站对第一、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永州公司向长冠公司退回保证金10万元;5.永州公司、赤坭服务中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长冠公司申请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赤坭服务中心对涉案工程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向长冠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长冠公司是专业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2018年5月1日,永州公司将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委托长冠公司进行劳务施工,双方约定永州公司以其与发包方赤坭推广站签订的《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部项目内容及总价分包给长冠公司,合同签订后长冠公司向永州公司交纳10万元保证金,并开展施工工作直至工程施工基本完工,随后赤坭推广站即投入使用。但永州公司仅支付80多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在长冠公司多次催付下,永州公司以未收到款为由仍无故拖延支付,导致长冠公司至今还拖欠部分工人工资和材料款未付。由于长冠公司已全面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永州公司拖欠工程款至今仍不支付,赤坭推广站作为工程发包人应对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赤坭推广站注销后,赤坭服务中心承接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并负责处理各项遗留问题,故要求赤坭服务中心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永州公司辩称,一、永州公司没有与长冠公司签订所谓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在2013年与永州公司的前身即没有改制前的国有公司“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该合作协议书上加盖的公章是“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而不是现在的永州公司,协议合作期限三年,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合同期届满后,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事实上仍然是按照该合作协议继续在履行。***利用与永州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自己不固定地组织一拨人【其中有其妻子***(据说已经离婚,但没有查实)、***、***等人】,以自己是永州公司在广东分公司负责人的名义,利用永州公司总公司的资质进行投标,中标后,再以永州公司总公司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然后将工程再转包或分包给其他的实际施工人施工,永州公司根本不知道其有转包或分包的行为(因为双方的合作协议上第五条第9项规定转包和分包需要总公司同意)。永州公司从来没有同意过任何的分包或转包行为,所以一直在受到***的欺骗,业主方将工程款拨付到永州公司总公司后,总公司再将款转拨到项目部(项目部管钱的人员是***),项目部再将工程分发给实际施工人、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方等等。有时候也按项目部的要求,由总公司将材料款、设备租赁费直接转付给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公司。***在深圳罗湖区法院与永州公司的另外一个诉讼中举证证明在广东英德、增城、番禺的多个项目,均是如此操作。***赚取的是给实际施工人的转包或分包费,永州公司赚取的是***按照与永州公司的合作协议交给公司的管理费。本案中,长冠公司提供合同上的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均不是永州公司所盖,该合同上也没有永州公司任何人员签名,该合同上法人代表的签名是别人签的,在接到本案的传票之前,永州公司根本不知道有这份合同存在!永州公司不认识长冠公司的任何人,长冠公司也不认识永州公司的任何人员。双方从没见过面,也无任何交往。
二、涉案工程有另外一个诉讼案件正在法院进行中。***中标该项目后,按照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应该由***亲自组织施工,业主拨付的工程款,由永州公司转拨给***或***指定的账号上。本案中,业主总共拨付给永州公司的工程款为1122342.89元,拨付给***的妻子***47.4万元和3350元,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及材料款594796.50元,退给***安保金5万元(安保金在2019年1月25日时本应付52.4万元,扣5万安保金,实付47.4万元,此5万元***在2021年1月28日领回),共计支付1119131.50元。基本上做到业主来多少钱,公司如实拨付出去多少款。但是在2021年10月20日,永州公司突然收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5762号民事裁定书及***的起诉书,***诉称由他“承包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那么问题来了:涉案工程总共只有一个标段,***中的标,领走业主拨付的全部工程款;***起诉讲自己承包该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要求支付工程款;本案的长冠公司又讲是劳务分包,又来诉请工程款。这个工程到底是谁在施工?难道要付三次工程款吗?
三、业主尚欠付的工程款,应由***去催回,且涉案工程尚未完工,没有最终结算。由于涉案工程是***挂靠永州公司的名义去招投标并组织施工,而永州公司与业主没有任何实际接触,不管是谁在实际施工,都应该由***去积极与业主结算并催促业主支付剩余工程款,在业主拨付到永州公司账号后,永州公司再及时转付给***,再由***与他人私下结算,而不是胡乱一纸诉状,将永州公司告上法庭,这样做,既不合情,也不合理,更不合法。
综上所述,永州公司没有与长冠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不存在拖欠所谓的工程款,更不存在收取长冠公司保证金10万元的事实。故请求法院在程序上驳回长冠公司的起诉,在实体上驳回长冠公司的诉请。
被告赤坭服务中心辩称,一、涉案工程由永州公司竞投所得,并与赤坭服务中心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2月22日,永州公司投得赤坭服务中心公开招标的涉案工程,后赤坭服务中心于2018年2月23日签订涉案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由永州公司包工包料、保工期、保质量、保安全、包文明,并按图纸进行承包施工,承包期间不得进行分包。施工工期为240个日历天,从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程合同总价为1870571.48元。工程款支付以形象进度为准,当工程进度完成50%时,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40%;当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70%,工程完成财政评审结算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的95%,剩余的5%在质量保修期届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增加工程款在有关部门审定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率计算幅度下浮计算后支付。
二、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和财评结算,且存在质量问题。涉案工程于2018年4月6日由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后,永州公司组织进场施工。施工期间,由于永州公司施工进度缓慢,赤坭服务中心于2019年9月2日发函,要求永州公司加紧工期需于9月25日前完成工程施工,并于10月15日前整理所需资料走程序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工作。之后,赤坭服务中心再于2020年4月24日发函,指出永州公司施工超期,未完成收尾工程,涉案工程处于停工状态,为此要求永州公司组织人员进场继续施工,确保5月30日前完工,完工后整理资料于7月15日走程序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工作。2020年6月18日,赤坭服务中心组织永州公司等多间施工单位召开赤坭镇2013-2019年度建设工程督办推进会,要求赤坭服务中心加快完成涉案工程,以便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验收工作。2021年3月11日,赤坭服务中心又再发函,指出涉案工程的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但尚有小量工程未完成,监理单位2021年3月2日检查主体工程发现涉案工程的主坝宽度没有按图纸施工(图纸的坝宽要求5米,而现场的坝宽只有4.5米),影响主体结构安全,为此要求永州公司15天内进行整改。但永州公司一直未完成小量工程和修复。近期,监理单位检查发现,与主坝连接的坡体坡度不符安全要求。故涉案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且属永州公司原因,导致涉案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交付和财评结算。
三、赤坭服务中心已超额向永州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涉案工程施工期间,赤坭服务中心根据永州公司施工进度及申请,于2019年1月22日支付748228.59元,于2019年11月18日向其支付了374114.3元,合计支付1122342.89元。按照涉案施工合同,赤坭服务中心实际支付相当于工程合同总价的60%,已超进度付款。但由于永州公司对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修复整改和小量工程没有完成,暂无法进行下一阶段的工程验收工作和财评结算,依照涉案施工合同,因涉案工程至今未验收和财评结算,赤坭服务中心不存在逾期不付款行为。
四、赤坭服务中心不认可长冠公司是涉案工程分包人,长冠公司主张赤坭服务中心承担连带支付义务缺乏依据。按照招投标要求和涉案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不允许进行分包,且赤坭服务中心的合同相对人是永州公司,而非长冠公司。现因永州公司仍未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工程也未进行验收结算,更未使用,长冠公司主张赤坭服务中心承担连带支付义务缺乏依据。且根据永州公司提交的证据和答辩,案外人***于2021年9月28日已就涉案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要求永州公司承担130万元的支付义务,该案仍在审理中。现长冠公司又对永州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款,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超过涉案施工合同总价,两者存在重复,必然存在一方虚假主张,恳请法院予以查清。综上所述,长冠公司对赤坭服务中心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赤坭服务中心不应在本案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缠岗水库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村北部,距离赤坭镇缠岗村约2km,地处与清远交界,临近美林湖国际别墅社区。涉案工程是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发包人是赤坭推广站,承包人是永州公司。赤坭推广站已注销,由赤坭服务中心承接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并负责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关于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各方当事人存在争议,长冠公司称***以永州公司的名义承接涉案工程后转包给其,由其员工***担任管理人员,带领人员施工。永州公司陈述***挂靠其名义中标涉案工程,由***自己施工,不认识长冠公司、***等人,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向发包人提供银行账号做账。赤坭服务中心认为涉案工程不能分包,承包人是永州公司,长冠公司并非涉案工程分包人。
一、涉案合同的签订情况。
2013年4月,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变更名称为永州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在广东省广州市只能委托乙方为唯一代理人,开展甲方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承包业务,不得另外委托他人,甲方为乙方在广东省广州市设立分公司提供必要的材料,并为乙方能在广东省广州市参与招投标完善相关手续;二、委托期限三年,即2013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委托期满后双方合作愉快,可续签协议;四、乙方使用甲方资质开展业务时,每年交给甲方20万元管理费;乙方不得私刻甲方公章,如由于乙方盖用甲方公章经营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私刻甲方公章产生的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五、如分公司中标,不设置基本账户,与工程相关的资金打入甲方基本账户,在乙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下再由甲方财务部在5个工作日内打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中标的工程不经甲方同意不得转(分)包,如确实需要转(分)包,转包对象只有是甲方或经甲方许可的承包人。该合同乙方名称为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广州分公司,无盖章信息,由***签名。
2018年2月23日,赤坭推广站(发包人)与永州公司(承包人)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涉案工程的承包范围是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内容;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40日历天,从2018年4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8年11月30日竣工完成;工程质量标准是合格;合同总价1870571.48元;81.1进度款,①当工程进度完成50%时,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40%,②当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70%,③工程完成财政评审结算且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审定价的95%,④剩余的5%在质量保修期满后二十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中标单位,⑤增加工程款在有关部门审定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率计算幅度下浮计算后支付。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
2018年5月1日,永州公司(工程发包方、甲方)与长冠公司(劳务分包人、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鉴于甲方承揽修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并接受了乙方对本工程的劳务投标,乙方在确保合同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的前提下,甲方将所属涉案工程委托乙方进行劳务施工,约定:第一条,1.分包范围是砌石、装木、砌砖、批荡、基础及水沟;2.(1)按不同分项工程的综合劳务计件单价和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分包项目清单】附件;(2)本工程的劳务报酬单价综合价,均为一次性综合单价总包干,不得调价;(3)劳务报酬单价或固定总额中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相应劳务分包清单项目所有工作内容需要的劳务、材料、机具、机械设备等费用。第二条,甲方驻工地施工负责人是***,技术负责人是***,乙方驻工地施工负责人是***,技术负责人是***。第四条,总工期为日历天数250天,开工日期2018年5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3月30日。第五条,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分项、分部工程一次性验收(检验)合格率100%,单位工程合格率100%,保证涉案工程达到样板工程标准。第十一条,劳务报酬的支付:甲方财务部门依据批准的支付凭证,扣除其他应扣款项(包括代发工资、代付和代缴款项等),从银行转账支付。第十二条,乙方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0%,计价时甲方扣除5%质量保证金。第十三条,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所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达到甲方要求的质量标准后无息返还;工程项目结算完毕,在业主缺陷责任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无息返还。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该合同落款处甲方处有永州公司盖章,无人员签名,乙方处有长冠公司盖章和***、***的签名。长冠公司确认没有合同约定的劳务分包项目清单。
对上述劳务分包合同,长冠公司称该合同第1至4页是打印的,第5页至最后一页是直接复印其他合同版本套上的,合同是***提供的版本合同,没有合同附件,其没有细看合同内容,实际上由其承包全部工程,报酬是包工包料,包干价就是涉案工程的中标价。永州公司称合同不是由其签订,***私刻其公章,其已重新刻制新的公章,如有需要,庭后提交鉴定公章申请书。本院庭后未收到永州公司的鉴定申请书。
2018年6月12日,赤坭推广站(甲方)与永州公司(乙方)签订《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补偿协议》,约定由于该工程施工时要将鱼塘放干水才能正常施工,赤坭推广站已向鱼塘主补偿干塘费用,交回鱼塘主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故施工单位务必在施工工期(2018年12月15日)内完成项目的实施,否则逾期造成鱼塘主损失的由施工单位承担(鱼塘租金每月约13500元)。
二、涉案工程的施工情况。
长冠公司称其于2018年1月与***谈好涉案工程的相关事项,于2018年3月进场,于2018年4月开始实际施工。
2018年4月16日,监理单位签发《开工令》。
2018年7月18日,永州公司因施工长度不够,申请变更施工,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发包人同意变更,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于2018年10月11日批复同意。
2019年9月,长冠公司退场。长冠公司称其退场时已完成95%工程量,剩余工程量不超过10万元,因被***赶走,相关施工资料遗留在办公室,因***未支付工程款,***等人自行支付工人工资超过60万元,并让***负责收尾工作,但***后来也没有实际负责涉案工程。
2019年9月2日,赤坭镇推广站向永州公司发出赤农技[2019]0010号《关于要求贵司按期限完成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验收的函》,要求永州公司加快施工进度,在2019年9月25日前完成工程的施工,于2019年10月15日前整理好验收资料进行报送。该函由***于当日签收。
2019年10月28日,***、***共同出具协议书,确认***将缠岗水库工地的一切权益交给***,以后所有的一切由***负责,时间从签字日起。
2020年4月24日,赤坭镇推广站向永州公司发出赤农技[2020]6号《关于要求贵司按期限完成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验收的函》,要求永州公司收到此函件7天内安排公司人员直接进驻现场进行施工,确保5月30日前工程完工,确保7月15日前完成单位工程验收工作。该函由***于当日签收。
2021年3月11日,赤坭镇推广站向永州公司发出赤农技[2021]1号《关于要求贵司按期限完成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整改及验收的函》,说明目前主体工程已完工,2021年3月2日监理单位检查现场时发现主坝的宽度没有按图纸施工,并要求永州公司在收到此函后立即安排人员进场对未按图施工的主坝宽度进行整改,限期15天内完成整改,报监理单位核查施工质量。该函由***于当日签收。
长冠公司、永州公司与赤坭服务中心均确认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结算。赤坭服务中心称从形象及外观看涉案工程已完成90%,但是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无法投入使用。
长冠公司为证明其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提交如下证据:一、时间为2018年1月22日的《授权委托书》,显示永州公司委托***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永州公司名义签署、修改涉案工程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二、两份《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施工材料检测合同》,显示乙方广州市水务科学研究所(挂广州市二次供水技术咨询服务中心牌子)的印章,无甲方永州公司的印章;三、时间为2018年5月20日的《见证记录》,显示***在取样人处签名,监理单位盖章;四、时间为2018年11月的《工程款进度款计算书》,显示永州公司与监理单位盖章,累计合价1007380元;五、《工程款划拨申请书》、时间为2019年8月7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显示永州公司第二次申请支付工程款370675.1元(原书写为374114.3元,被画横线改为370675.1元),工程进度为100%,累计完成投资额1870571.48元,监理单位处有人员签名,无盖章;六、时间为2019年7月的《工程进度款计算书》,显示累计总价为1870571.49元,无签章信息;七、申请金额为748228.59元的《花都区水务局专项资金直接支付审批表》《街(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用款审批表》,无签章信息;八、时间为2018年5月25日的《电气线路绝缘强度测试记录》、2018年11月21日的《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明细表》,由永州公司盖章,***签名;九、广东惠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钢筋检验报告》《水泥物理性能检验报告》《砂检验报告》《碎石或卵石检验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以及永州公司与监理单位确认的《回复单》,《工程项目划分报审表》,施工现场图片及视频;十、《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显示***代表永州公司出席会议并签到;十一、《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架构》《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架图》,显示永州公司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质量员(质检部)是***,施工员是***;十二、《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显示第一次工程款748228.59元,用于支付长冠公司劳务费224196.5元,永州公司暂扣安全质量保证金5万元,14%计提项目费用261880.01减已收9万元为171850.01元,补税金额等43628元,转账2笔200元,***258354.08元;第二次工程款374114.3元,用于支付开票370675.1缴税金给永州35095元,***借款15万元,***挖机款、高伟车运费、***工人工资合计130268元,开票3439.2缴税金给永州325.62元,代开成本票费用18294.19元,开票374114.3补税含企业税等12058.27元,收付差额26073.22元;长冠公司称该份证据是在***增城办公室对前期完工工程对账的表,由***制作。
长冠公司为证明其是涉案工程实施施工人员,垫付因施工支出的工人工资、运输费、材料费、混凝土款、油费、挖掘机费、生活费等费用,提交如下证据:一、2018年3月2至2018年3月29日的收据、收款收据、送货单,显示内容为水、纸巾等生活物品和内墙粉、灯泡、轴承等物品、勾机工作时间;二、2018年3月23日至2018年5月15日车辆加油的发票、车辆通行费收据及发票;三、***往返广州北与衡阳东的高铁票;四、收条、领条,分别显示***于2019年12月18日收到涉案工程砌石头工资款28900元、代收***工资款2700元;***于2018年5月23日收到***付来2018年3月22日至5月22日在广州花都缠岗水库工地两个月工资款1万元;***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付来去广州花都缠岗水库工地租车费两个月6000元;***、***确认欠付***等人工资款、运输款、挖机款;***于2018年10月13日领到缠岗水库批墙工资款750元;***于2018年11月11日领到缠岗水库批墙工资款450元;五、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7月29日的收据,显示美林湖工地做台班共2400元;六、2018年6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收据,显示每天装石头800元,经手人均为***;七、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的送货单,显示物品为大石、河沙、石仔等,收货地址为缠岗水库,收货人是***或***;八、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7月4日收据,显示清远市信飞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确认收到缠岗水库大石费用;九、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机械租赁现场签证单,显示施工地点是缠岗水库,现场施工员由***签名;十、2019年3月30日至2019年6月7日混凝土发货单,显示工程名称是缠岗水库;十一、其他证据,显示广东惠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花都工作站收到涉案工程检测费2580元。
三、涉案工程款的支付情况。
2018年4月26日,***通过银行分两笔转账5万元、4万元,共9万元给***。长冠公司称***于2018年1月22日通过微信转账1万元给***,合计10万元保证金。长冠公司未提交上述1万元微信转账的相关证据。
2018年12月3日,永州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748228.59元。长冠公司提交对应的《工程款划拨申请书》《工程款支付申请表》,显示该笔工程款占合同价40%,对应的工程进度为53.85%,施工单位本期实际完成投资额1007380元。长冠公司提交的《工程进度款计算书》(2018年11月),包含涉案工程的挡水、泄洪、房屋建筑、机电设备及安装、临时等工程的数量、单价、总价和合价等数据,其中合同清单合价共1870571.48元,承包商申报合价共1007380元,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赤坭推广站分别于2019年1月22日、2019年11月18日通过银行转账748228.59元、374114.3元给永州公司,合计1122342.89元。关于第二笔付款,赤坭服务中心提交如下材料:一、《请款函》,显示永州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申请工程款374114.3元,按照合同规定,工程款支付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工程已经基本完工但未单位工程验收,我司现申请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60%;二、《工程价款季度付款申请书》《工程价款季度付款证书》,显示永州公司于2019年9月1日申请支付2018年12至2019年8月工程价款金额共计374114.3元,监理机构广东省城规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日盖章确认,建设单位赤坭推广站于2019年9月4日盖章确认;三、《工程进度款计算书》(2019年8月),显示计量起始日期是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包含涉案工程的挡水、泄洪、房屋建筑、机电设备及安装、临时等工程的数量、单价、总价和合价等数据,其中合同数量合计1871903.73元,至上期累计完成1007380元,本期完成826399.35元,至本期累计完成1833779.35元,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并加盖公章。
2019年1月23日,***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今收到永州公司交来涉案工程款748228.59元。
永州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11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224196.5元、108800元给长冠公司、深圳广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备注用途均为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劳务费),于2019年1月25日、2019年11月21日转账474000元、3350元给***,于2019年11月21日转账111800元给深圳市中基恒诚贸易有限公司(备注用途为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水泥费),于2019年11月22日转账75000元、75000元给广州市增城冠钛工程机械租赁部、广州市增城力翰机械租赁服务部(备注用途均为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设备租赁费),以上合计1072146.5元。
2019年1月26日,***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永州公司涉案工程工人预付款15万元。
2021年1月28日,***出具字据,确认收到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项目退回的安保金5万元。
长冠公司陈述其收到涉案工程款的情况为:永州公司向长冠公司支付224196.5元,***向***支付25万元左右,抵销***向***的借款15万元,***发放***挖机款、高伟车运费、***工人工资130268元,***向***支付10万元,合计854464.5元。合同总价1870571.48元-854464.5元=1016106.98元,因为其提前退场,剩收尾工作未完工,故其仅主张100万元工程款。
永州公司陈述其收到工程款共1122342.89元,已按照***的指示支付1072146.5元,剩余5万元作为质保金已退还给***。
四、长冠公司、***、***、***等人的关系
2018年3月8日,长冠公司(甲方、聘用单位)与***(乙方、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长冠公司提交其自2019年9月起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证据。
2018年3月22日,***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交来缠岗水库工程投资款15万元。长冠公司称***因工程资金问题,将涉案工程达成投资协议,由***、***加入投资,属于内部合作协议,由***、***、***代表其负责涉案工程。
2019年9月11日,***出具《承诺书》,载明现委托***从2019年9月11日起为缠岗水库项目负责人,从即日起结算必须***在场,9月18日本人过来现场,现场施工情况达到双方约定时,5天内即付5万元。
五、关联案件的情况
在本院(2021)粤0114民初15762号原告***与被告永州公司、第三人长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诉请永州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及利息。
在该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向***调查相关事实并制作笔录,***陈述如下内容:一、其是长冠公司的负责人,有缴纳社保,不是挂靠长冠公司,保证有权代表长冠公司作真实的陈述;二、在涉案工程开工前已签订合同,与***对接,不认识***,***收工程款后由***出面,与***无工程方面的往来;三、起诉后律师看材料后陈述***代表永州公司签订合同;四、对涉案工程全部包工包料,2019年9月已完成全部工程的95%左右,因***未按约定付款,打算不继续施工,但在政府的要求下已安排人员继续施工,***要求停工,赶走继续施工的人员,之后有其他人在那里施工,完成剩下的回收和大约四百米左右的路面侧石、路面石粉。长冠公司质证称***一直强调是与***签订合同,庭审笔录载明***代表永州公司签订合同应是口误,***以长冠公司的名义承包涉案工程。
本院于2022年9月17日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调查相关事实并制作笔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如下内容:一、永州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后,将整个项目转包给***,***是永州分公司的员工,实际上是挂靠永州公司做内部承包,通过审核材料、保证质量、完工赚取相关费用,广州分公司的***介绍班组,交给***65%的工程量,并按照中标单价的65%报价,包括前期、平地、清淤泥、材料、机械等,***完成65%的工程量后,进行结算,因***未向工人付钱,故清退***;二、***介绍***作为第二个班组,但***只是进场,没有开工,因***请了工人,不想工人闹事就与***结算,亏钱付款给***,后来***于2021年4月完成95%的工程量。***陈述如下内容:一、其与永州公司从2008年开始合作,共同经营广东片区,已办理公证,***担任质检员,涉案工程投标由***和***负责,因其在负责清远的项目,故将涉案工程给了***,分包部分工程给他人做;二、在涉案工程中标前,其已结识***,并将涉案工程介绍给***,根据中标价65%计算单价并根据实际施工人的工程量结算,当时由于需要公对公结算,由***以他哥哥的公司来对接,***负责的工程合计约六七十万元,因***将收取的工程款挪作他用,导致工人闹事,***负责砌石头,***介绍***负责,但又闹事,故清退***,工程最后由***完工;三、其与永州公司存在纠纷,永州公司存在问题,收到业主的款项也无法支付出来,根据合同约定,业主不欠付工程款。永州公司质证称其只认识***,不认识***和***,***是***团队的人员,永州公司与***之间有多起诉讼案件,***刻有永州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因***未提交验收资料,涉案工程未验收。
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作出(2021)粤0114民初15762号民事裁定,驳回***的起诉。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于2023年3月10日生效。
诉讼中,长冠公司申请对其完成的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摇珠选定广州宇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评估公司,评估公司出具缴费函后,本院通知长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评估费用,长冠公司未按期交费,评估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鉴定终止函》,终止本案鉴定工作,并退回相关鉴定资料。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赤坭服务中心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永州公司,永州公司委托***开展工程承包业务,***以永州公司的名义将涉案工程发包给***,***以长冠公司的名义承接涉案工程,长冠公司主张其是实际施工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永州公司主张***是实际施工人,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长冠公司与永州公司签订的合同未明确约定单价、固定价,涉案工程亦未竣工验收结算,***称***仅完成65%的工程量,赤坭服务中心表示从形象及外观看涉案工程仅完成90%,长冠公司主张其退场时已完成涉案工程95%的工程量,各方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长冠公司申请对其完成工程的造价进行鉴定,但在本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预交鉴定费用,导致评估公司终止鉴定,长冠公司完成涉案工程的总造价无法查明,长冠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于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赤坭服务中心根据涉案两份《工程进度款计算书》(2018年11月)(2019年8月)等请款资料分别支付过两笔工程款,该两份计算书均由监理单位盖章并签署意见“情况属实”,可作为涉案工程款的结算依据,因此,在长冠公司于2019年9月退场前,截至2019年8月,涉案工程已累计完成投资额1833779.35元。长冠公司与永州公司之间的合同未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及条件,长冠公司中途退场,但仍有权就其已完成的工程主张对应的工程款。结合***出具的《收款收据》、长冠公司自认收到工程款的情况,以及长冠公司提交的《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缠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知,***分配赤坭服务中心支付的第一笔工程款748228.59元时,长冠公司与***分别收到224196.5元、258354.08元,但***却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748228.59元,视为***确认上述款项的分配,且对长冠公司具有约束力;***分配赤坭服务中心支付的第二笔工程款374114.3元,长冠公司仅认可其中借款15万元、工人工资130268元,本院予以确认,再加上长冠公司确认***收到***支付的10万元,本院认定长冠公司共收到工程款1128496.59元(748228.59元+15万元+130268元+10万元)。综上,长冠公司请求永州公司支付工程款705282.76元(1833779.35元-1128496.59元),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长冠公司与永州公司之间的合同未约定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且涉案工程未竣工交付、结算,长冠公司请求永州公司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28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但应以705282.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赤坭服务中心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本案中,永州公司与赤坭服务中心之间的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是1870571.48元,当工程进度完成50%时,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40%,当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70%,现涉案工程尚未竣工验收,赤坭服务中心已支付工程款1122342.89元,达到工程合同造价的60%,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长冠公司请求赤坭服务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保证金,长冠公司与永州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保证金为0元,长冠公司向***支付保证金,无证据显示***将保证金支付给永州公司,故长冠公司请求永州公司退回保证金10万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5282.76元;
二、被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705282.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0元,由原告广州长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275元,被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4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凌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