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222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永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永州市冷水滩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
***诉永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22212号],***在民诉前调阶段以佛山市南海区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诉前调3597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永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梅湾路支行账号4300********的银行存款9258798.23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了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4442********的银行存款9258798.23元(实际冻结0元)。现***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永州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梅湾路支行账号4300********的银行存款9258798.23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佛山市南海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号4442********的银行存款9258798.2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