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民终2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5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梅湾路新村1巷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水利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2023)云2502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