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5民初1917号
原告:宋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7日,汉族,住勉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宋某某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法律文书于2024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