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宋某某与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725民初1917号 原告:宋某某,男,生于1976年9月7日,汉族,住勉县。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陕西大荔三河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审理中原告宋某某于202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法律文书于2024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