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5735号
原告: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建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年6月1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于 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