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远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6民初29400号 原告东莞市远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菀长路长安段36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84731666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莲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龙山六路1号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1738K。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远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远扬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