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6执保10085号
申请人:深圳市新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社区大钟岗路三巷105号大钟岗路三巷10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KY44X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龙山六路1号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1738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新亿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25648.47元的财产,本院以(2021)粤0306民初353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现需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的相应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深圳市高新园支行8119××××0001账号内的存款。
二、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深圳楼岗东方支行7510××××8434账号内的存款。
上述冻结查封以人民币225648.47元为限。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