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304执22287号
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罗田社区龙山六路1号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31738K。
法定代表人:***。
关于被执行人深圳市富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21)粤0304刑初96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内容,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依法立案,移送执行事项为罚金10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另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后,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户、中国银行账户、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招商银行深圳分行账户、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B1××**、粤BX××**车辆。因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控制,无法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