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人民政府、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703民初668号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健康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圩场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东办事处半边街居委会沅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人民政府、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德市鼎城区水利局、常德市鼎城区谢家铺镇人民政府、湖南鼎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