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12执保64号
申请人:重庆标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古南金福四支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980152861。
法定代表人:**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民营科技园科技大道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05547436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标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标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3860000元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綦江支公司以保单号为PZDM202050010000001194的责任保单对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标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8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标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 浩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