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12执2271号
本院在执行重庆标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向被执行人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江西省宏发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将案款3105697.07元(其中含执行费26885元)交至本院一案一账户,扣除执行费后本院已将案款3078812.07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标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该案标的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