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10财保16号
申请人重庆标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工业园区(古南金福四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980152861。
法定代表人王华才,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可道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綦江区工业园区古南街道金福四支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331676320X。
法定代表人尹林,公司经理。
申请人重庆标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可道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发生纠纷,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7056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并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标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重庆标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一案准予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蓝远银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张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