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6民终6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甘肃省古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泗水镇双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20)甘062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2020)甘0622民初1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