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02执恢1017号
申请执行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泗水镇双塔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622566405226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月27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96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支付原告***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万元,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原告***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65元,减半收取6733元,由被告***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与我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法院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6)甘0702民初9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甘0702民初96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