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4144号
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130号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速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土门镇土门村十二组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中*****综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村***地椒沟榆兴农庄。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榆中*****综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付款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9元,减半收取6934.5元,由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梅
人民陪审员 高致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