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23民初4144号 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130号8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速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土门镇土门村十二组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榆中*****综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村***地椒沟榆兴农庄。 法定代表人:***,该合作社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榆中*****综合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以双方达成付款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69元,减半收取6934.5元,由原告甘肃绿园设施农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梅 人民陪审员  高致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