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06执恢6号
***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古浪鑫淼精细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古浪县鑫源氰胺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生效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案款本息共计5301987元,其中包括工程款本金4845203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5513元、造价鉴定费125000元以及上述案款产生的迟延履行利息247427元、案件受理费53844元。现用双氰胺、兰炭(中料)以物抵债的方式执行到位案款5129988元,申请执行人***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放弃迟延履行利息171999元,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52673元并已缴纳到位,该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