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登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甘0121执5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鸿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的(2018)甘0121民初11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65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65元,本案的执行费902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
2、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开始,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登记信息,并查明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冻结。
3、本院于2019年1月9日起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4、我院于2019年2月13日到兰州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5、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启动传统查控,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再次前往被执行人家,人不在,未找到被执行人。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蔡忠忠
审 判 员 龙江涛
人民陪审员 罗惠华
书 记 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