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户民初字第03107号 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4年8月15日生,汉族,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2月我公司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被告购买我公司总价款为439000元的WBC500型稳定土厂拌设备1套。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尚欠我公司货款39000元。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公司货款39000元。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是起诉状所列明的地址,其亦不能提供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具体住所地,故不能认定民勤县煜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明确的被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780元,退还原告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