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22民初241号 原告:***,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土门镇东城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现年43岁,汉族,住甘肃省皋兰县。 原告***与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