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602民初3129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土门镇东城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受理后,已书面通知原告**某需交纳诉讼费3801.23元至本院指定帐户,并明确如不按期交纳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