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9227号
原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土门镇东城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甘肃卯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贡元巷街道***58号长青大厦12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卯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原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甘肃太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