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沾化金宇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滨孤路西侧(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559908183U。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终684号民事调解书山东沾化金宇建工有限公司与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滨州市××小区的鲁(2020)沾化区不动产权第0××7号土地使用权,怡河名苑小区二期35-1-401、35-1-402、36-1-401、36-1-402、15-1-401、9-3-601、9-3-602、27-1-201、27-1-401、27-1-501、27-1-601、27-1-801、27-1-901、27-1-1101、27-1-202、27-1-402、27-1-702、27-1-802、27-1-902、27-1-1002、27-1-1102、27-2-502、27-2-602、27-2-702、27-2-802、27-2-902、27-2-1002、27-2-1102、27-2-801、27-2-901、27-2-1001、27-2-1101号房产32套及35号楼04、05号储藏室、36号楼02、03号储藏室、15号楼04号储藏室。2023年5月15日至次日10时,本院通过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财产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因在竞价期间内无人出价而流拍。2023年6月25日至次日10时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其中9-3-601、9-3-602号房产成功拍出,买受人***以743676元的最高价竞得怡河名苑小区二期9-3-601号房产,***以721567元的最高价竞得怡河名苑小区二期9-3-602号,其余拍卖标的物因无人出价而流拍。15-1-401及15号楼04号储藏室因案外人***提起异议中止拍卖,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鲁16执异145号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后***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人同意暂不予执行。被执行人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滨州市××小区的鲁(2020)沾化区不动产权第0××7号土地使用权(流拍价11324420元),怡河名苑小区二期35-1-401、35-1-402、36-1-401、36-1-402、27-1-201、27-1-401、27-1-501、27-1-601、27-1-801、27-1-901、27-1-1101、27-1-202、27-1-402、27-1-702、27-1-802、27-1-902、27-1-1002、27-1-1102、27-2-502、27-2-602、27-2-702、27-2-802、27-2-902、27-2-1002、27-2-1102、27-2-801、27-2-901、27-2-1001、27-2-1101的房产29套及35号楼04、05号储藏室、36号楼02、03号储藏室(流拍价14107118元),共计作价25431538元。申请执行人山东沾化金宇建工有限公司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25431538元接受拍卖财产抵偿债务。本次通过法院执行到位金额共计26896781元,扣除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费103602元、交易费1082161.03元,本案实际执行到位金额25711017.97元。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终684号民事调解书山东沾化金宇建工有限公司与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