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执6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沾化金宇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泊头镇滨孤路西侧(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丰廷。
被执行人: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办事处田家村。
法定代表人:赵新晓。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2020)鲁1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东沾化金宇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手段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对外投资、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鲁16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山东沾化金宇建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沾化艺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发荣
审判员 刘超元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