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玉溪紫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27民初1317号 原告:云南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星象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105697231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云南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玉溪紫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办事处小横山工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555119646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玉溪紫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云南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