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1民初422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李新华,男,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云南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大街街道星象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唐定芬。
被告:云南汇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九龙片区三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成云。
原告***诉被告李新华、**、云南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汇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确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鸿泳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