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0777号
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环中心170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纵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