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937号
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三条9号1幢4层6单元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773474XP。
法定代表人:于海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术清,女,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祈年大街8号院1号楼8层8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1011449192。
法定代表人:杨建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轶,男,197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莲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328547。
法定代表人:樊军,职务不祥。
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供用电建设承发包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丹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