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2613号
原告:北京国电华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张迎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守忠,北京闻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于海伦,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吒,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任,北京壹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儿童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国电华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利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和第三人北京儿童艺术剧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国电华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国电华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国电华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北京国电华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王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闻
书 记 员 李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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