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源嘉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金源嘉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8679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立汤路7号院1-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被告:北京金源嘉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298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源嘉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因原告***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