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3256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立汤路**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
被告:北京金源嘉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天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金源嘉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0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因原告***与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