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开发区经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力霸交带纸厂,住所地本市海州区江化路东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力霸交带纸厂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力霸交带纸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市海州力霸交带纸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4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