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港民初字第01800号
原告(反诉被告)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海州开发区经**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反诉原告)连云港汪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地址:本市开发区中云办事处朝阳南巷**号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汪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连云港汪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连云港汪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连云港汪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由原告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反诉费减半收取3730元,由被告连云港汪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