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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06民初9048号 原告: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中路中恒大厦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经一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连云港市一通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作出(2017)苏0706民初8154号民事判决,原告**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该案被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72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钱 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