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1民初14661号
原告:华电联合(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55号5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87号。
负责人:***。
原告华电联合(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华电联合(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电联合(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