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38867号
原告:***,男,199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慧,北京康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联合(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海岩,经理。
原告***诉被告华电联合(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唐兴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龙闪闪